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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一处长受贿6万 获刑10个月被罚10万

2017年03月14日11:38 来源:和讯网

3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科技信息处处长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男,55岁(1961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科技信息处处长期间,为王某1(另案处理)提供青海油田科研项目内部信息、帮助通过招投标资质审核,并于2013年10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国石油大学,收受王某1代为缴纳的学费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得知王某1案发后,于2016年1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王某1人民币6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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